专业号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责任。组织研究拟订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设,参与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质量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负责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行使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职责。

(十五)配合国家、省、市对区、镇(乡)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

(十七)组织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工作。行使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行政管理职责。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二)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承担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二十六)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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